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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空置房物业服务费不再减免

发布时间:2019-01-16     来源:中国江苏网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减免?停车费怎么收?垃圾清运费谁来交?最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并于今年实施,业主关心的焦点问题有了答案。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给予折扣优惠,一直是争议焦点。新《管理办法》突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采纳了相关部门以及大多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取消了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江苏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共同修订。新《管理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并分别明确了三个收费的内涵。

据介绍,新办法的修订是为了回应广大业主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客观需要。今年初江苏修订出台了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一步放开相关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内容限定在定价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这也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明确要求。此前,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出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必须进行修订。”江苏省发改委相关人士说。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对投诉较多、矛盾集中的垃圾清运收费、停车收费、车辆出入证收费、门禁卡收费等问题进行了专门明确和规范。

新《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严格限定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以及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人防车位租金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也纳入管理范围。除此以外,其他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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